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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回龙圩管理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承诺制度》的通知

作者:刘建华 编辑:罗亚岚 2017-01-19 11: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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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纪发[2012]2

 

关于印发《回龙圩管理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承诺制度》的通知

 

回龙圩镇、各办事处、林场、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湘纪发〔201041号)和《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办〔20111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特制定《回龙圩管理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承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纪委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监察局

                       2012年5月2

 

 

回龙圩管理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廉洁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和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项目等(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承诺的对象。新增财政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项目的领导及科室负责人;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其中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项目的领导及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在适当的场合,通过一定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作出廉政承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与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签定《项目建设廉政保证书》。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廉政合同》)。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视情况补签相关廉政合同。

第三条 廉政承诺的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承诺人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廉政承诺的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项目的领导及科室主要负责人廉政承诺的主要内容:

1、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省、市制定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自觉严格遵守项目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2、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督促项目业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管理、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

3、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工程建设中为本人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纵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影响和干预工程建设。

4、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及有关馈赠。

5、不违反规定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或本单位支付的费用。

6、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特点,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二) 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签订《项目建设廉政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管理、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2、不接受施工方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和以外出考察等名义变相的旅游活动。

3、不接受施工方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及馈赠,无法拒收的应在一个月内上交。

4、不接受施工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

5、不向施工方报销任何由业主支付的费用;不借用、租用施工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6、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非法利益;不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

7、不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8、不向施工方索要好处。

9、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严格坚持质量安全标准,不以权谋私。

10、在工程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下,按《工程承包合同》及时拨付,不拖欠工程款。

11、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特点,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三)项目业主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廉政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双方共同承诺的内容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2、项目业主另应承诺的内容

项目业主负责人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

2)不得索要或接受对方的财物(现金、有价证劵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和其他利益(对方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

4)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施工单位为本单位和本单位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及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等提供方便。

5)项目业主单位领导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施工单位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7)不得串通施工单位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工程经济技术签证等方面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8)不得肢解工程、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9结合项目建设和业务特点,其他应承诺的内容。

3、 施工单位另应承诺的内容

应与项目业主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控制等责任。

2)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单位人员给付财物(现金、有价证劵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和其他利益(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不为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宴请业主方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4)不得串通业主方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隐蔽、工程技术签证等方面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5)不得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

6)不得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决算。

7在工程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下,按《工程承包合同》及时支付、不拖欠民工工资。

8结合项目建设和业务特点,其他应承诺的内容。

4  违约责任

双方工作人员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 项目业主与项目监理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廉政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双方共同应承诺的内容

(1)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2)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 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 )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2、 项目业主方另应承诺的内容

( 1 )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监理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 2 )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 3 )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和安排的各种活动、旅游。

( 4 )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监理单位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5结合项目建设和业务特点,其他应承诺的内容。

3、监理单位另应承诺的内容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2)不得向项目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 不得为项目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4)不得安排项目业主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5) 不得为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6)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7结合项目建设和业务特点,其他应承诺的内容。

4、 违约责任

双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合同》约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廉洁承诺的方式和步骤

1、确定内容签订承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业务特点,确定除共性廉政承诺内容以外的应承诺内容。在此基础上,按要求签订《项目建设廉政保证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并通过一定方式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财政性投资额定额100万以上的项目签订的《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项目建设廉政保证书》、《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同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电话5911394)。

2、开展廉政谈话。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业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前开展廉政谈话,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其中,各单位组织实施的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前按规定向同级纪委、监察局报告后,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人对实施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主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3、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实行项目廉政承诺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底将本单位实行项目廉政承诺制度落实情况总结汇总上报区纪委监察局。

4、区纪委、监察局适时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廉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不认真落实廉政承诺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廉政承诺,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样本)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有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作者:刘建华

编辑:罗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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