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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行动的通告

作者:佚名 编辑:罗亚岚 2017-01-19 11: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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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坚决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维护非农业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区管委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依法实施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本区辖区范围内。

二、集中整治时间:20131018日至2014120日。

三、整治内容: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其主要内容包括:1.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变相开发或隐形开发牟利的;个人违法违规占用国有土地新建、改扩建住房、少批多占、买卖个人建房的;3.未经批准违法用地、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进行建设、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地管理费用的;4.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用地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5.未办理临时建设手续或不按规定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6.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建设必须经依法审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五、凡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镇政府、办事处、林场进行登记,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该完善相关手续的完善手续,该拆除的自行拆除。如继续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一律严惩不贷,对建筑予以无条件强制拆除。逾期没有登记的,予以从重处理。登记了,但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六、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买卖土地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大力支持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主动参与、自查自纠,并积极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得购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否则,损失自负。

 九、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区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办公室设区国土资源局,监督举报电话0746-591183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16 

作者:佚名

编辑:罗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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