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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关闭全区粘土砖厂、采石场的通告

编辑:罗亚岚 2017-12-26 09: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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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圩镇、各办事处、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依法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根据工商登记、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2011〕3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8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8号)、《永州市关于严格新建矿山开采企业准入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管委研究,决定关闭全区粘土砖厂和采石场,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闭对象

    关闭对象是全区境内所有粘土砖厂和采石场,即回龙圩镇永富红砖厂、永济亭办事处清水塘砖厂、兴隆办事处的扁山一号采石场。

二、关闭时限

    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关闭要求

    1.以上限期关闭的粘土砖厂、采石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实施停产,并做好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土地租金;自行处置现有产品及原材料;自行撤除砖厂轮窑、烟囱等设备设施。

    2.以上限期关闭的粘土砖厂、采石场在限期内自行关闭并达到关闭要求。未自行关闭或关闭未达到要求的,予以强制关闭撤除。

    3.全区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以上关闭砖厂、采石场的各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证照和行政征收事项进行清理和结算;回龙圩供电所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供电。

    4.各砖厂、采石场所在地的镇、办事处(林场)负责本区域内砖厂、采石场的关闭工作。

    5.自关闭期限到达之日起,镇、办事处(林场)一律不得向粘土砖厂、采石场出租土地。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编辑:罗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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