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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龙圩分局设立分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编辑:罗亚岚 2017-08-03 10: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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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需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起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得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到《湖南企业登记网》(http://zcj.hnaic.gov.cn/)“表格下载”专区下载。

编辑:罗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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